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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国WY《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①专利权人且是第①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1.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
2. 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4. 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8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4.对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
2.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
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
其他国家 |
||
职务 |
非职务 |
职务 |
非职务 |
|
发 明 |
30000 |
8000 |
15000 |
4000 |
实用新型 (类似) |
10000 |
4000 |
5000 |
2000 |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
5000 |
2000 |
3000 |
1000 |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Z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1. 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 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 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 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 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入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注册登记,提出资助申请,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核批准。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经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复核、审批的资助申请交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单位对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①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生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原《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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