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川有18地级市、105个县),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今天小编为您带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21项专项扶持政策(第九条为高企),小编尽力收集所有四川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奖励政策,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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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彭山区针对各类企业推出了7类21项专项扶持政策,为其提供资金以及政策上的扶持。
1.升规入统
2.销售上台阶
3.率先发展
4.突出贡献
每年在四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不参与评比)中评选“纳税十强”的企业:
排位前2位、3—5位和6—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十佳”企业,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1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成长十佳”企业,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5万元奖励。
其中“十佳”企业、“成长十佳”企业的名额分配为:先进制造业7 户,农业1户,三产服务业1户,建筑业1户。
5.提能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家外出专题培训1期。
6.技术改造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奖励,Z高不超过100万元。
7.研发投入
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费用、产值正增长,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的3%奖励,Z高不超过100万元。
8.研发平台
9.试点示范
对新获创新型试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小微企业示范基地等称号的企业:
对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
10.成果专利
对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奖励 5 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对新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
11.智能化生产
新购置智能数控设备或升级换代机器设备对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的项目,且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奖励,Z高不超过 50 万元。
新获得国家ji、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12.两化融合
对企业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补助,Z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国家ji、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13.对标认证
首次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14.质量品牌
15. 协作配套
企业全年(1—12 月)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工业产品(商砼除外)金额累计突破100 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按采购额的1%补贴,Z高不超过 50 万元。
16. 宣传推广
企业自主在中央电视台宣传推广的,按广告投入费的10%补助,Z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省级卫视宣传推广的,按广告投入费的5%补助,Z高不超过 50 万元。
参加境外、国家、省级展销会的,按展位费的100%补助,Z高不超过 5 万元(每个企业不超过 3 个展位),组织单位已支付展位费的,不再给予补助。
17. 安全生产
18. 绿色生产
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安全等改造,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奖励,Z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9. 集约用地
企业修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新建2层或单层9米以上厂房的,通过验收后,按新建厂房面积3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20. 上市挂牌
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分板块、分阶段给予奖励。严格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6号)有关规定,兑现市、区两级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 5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100 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要求投入本区。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 30 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原则上要求投入本区。
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dai一lu”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10 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2 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鼓励资金差额部分;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区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区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鼓励,Z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本区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的,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区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区的,按实际投入本区金额的 2‰进行鼓励,Z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本区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
21.专项激励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成功后,除享受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外,区政府分别按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奖励企业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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