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讲解!2022年蚌埠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蚌山区 龙子湖 禹会区 淮上区 怀远县 五河县 固镇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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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特色明显、自愿申报、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申报主体留存1份申报材料存档备查)。每个县区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三、集群申报采取纸质报送方式,请各县、区经信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一式2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见附件)一式8份(正本1份、副本7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022 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 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 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 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 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 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 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 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 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 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 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或者不少于 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 业和国家ji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 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 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二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 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 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 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 长率不低干 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 15 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 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 务 ; “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 不低于 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 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
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 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 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 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 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 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 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 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 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 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 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 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 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 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 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 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 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 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 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 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 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 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 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 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 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 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 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 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 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 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 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 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 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 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 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 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 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 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 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 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 立“共商、共建、共享、共嬴”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 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 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 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 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 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 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 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 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 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 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 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 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 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 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 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 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 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 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 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 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 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 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 月30 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 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 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 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 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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