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GJ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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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落户宜昌城区,并承诺在本地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入驻产业园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当是纳入国家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入驻产业园的规模以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纳入国家统计(“小进规”)后,可开始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
1.购房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房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产业园办公用房的,第一至三年给予每平方米30元/月的租金补贴,第四至五年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贴。
3.装修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装修改造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给予年度财政贡献奖励。
入园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度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一至三年按市和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值的100%给予奖励,第四至五年按市和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值的50%给予奖励。
支持在产业园公共服务区域设置政务服务大厅,集“政务办理、就业服务、人事服务、创业服务”等窗口于一体,采取自助终端和委托代办等形式,推行园区“一站式”服务。
(一)宜昌城区新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作为宜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园区,享受本支持政策。
(二)奖励条款中涉及事项由区级先行补贴,市、区两级再按5:5比例分担结算。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享受本支持政策,同时符合全市招商引资、服务业发展等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入驻产业园的全球、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500强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四)涉及连续性的奖励政策,自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满足本政策条件之日起计算。
(五)本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产业园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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